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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徐某琼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典型案例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09-30   阅读:

安徽省检察院发布4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徐某琼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02日

裁判要旨

《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各地对在重罪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适用该制度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此案是安徽省首次在二审重罪案件中适用该制度。办案中,案件承办人针对我省近年来毒品死刑案件中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的案件具体特点,重点研究了毒品数量标准,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情况,不拘泥原审判决中各被告人顺序,根据认罪认罚实际情况,大胆在死刑二审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开启了我省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河。

基本案情

2018年7-8月间,徐某琼(女)、陈某香(女)与杨某亮计划贩买毒品,徐某琼、陈某香先后二次从缅甸购买海洛因8块(2800克),从云南驾车将毒品运至河南郑州、漯河贩卖给杨某亮,杨某亮则将毒品带回临泉交给王某贩卖,王某将其中的三块(1750克)贩卖给他人。同年9月,徐某琼、陈某香又与王某震商议贩卖海洛因4块(1412.7克),徐某琼、陈某香仍将海洛因贩卖给杨某亮,杨纯亮将海洛因从郑州带回临泉时在其乘坐的大巴车上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毒品4块(1412.7克),后公安干警又在杨某亮家中查获毒品1块(349.5克)。

法官点评

(一)全面分析案情,谨慎判断适用条件

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提审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全案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均系依法及时调取,侦查工作做的扎实到位。从言词证据看,上诉人徐某琼、陈某香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一直供认不讳,提审时徐某琼、陈某香仍表示认罪悔罪,只是认为量刑过重。上诉人杨某亮则在侦查阶段后期翻供且拒绝签字,辩解与徐某琼见面只是商议复婚并帮徐某琼还债等。上诉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否认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王某震则一直为“零口供”,侦查、起诉、一审阶段均否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在提审时,上述三上诉人仍否认贩卖、运输毒品,拒不认罪。从本案的一审定罪量刑看,二审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定罪正确,但在量刑方面,没有严格区分各上诉人在本案中责任、作用大小,没有很好地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徐某琼、陈某香的一贯的认罪悔罪态度,结合提审情况,本案具备在二审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二)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共识

考虑到重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与轻罪案件相比,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也不一样,同时在二审阶段就此类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诉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均未作具体规定,二审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多次与省高院沟通,建议在本案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省高院表示支持并提出当庭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意见。随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各上诉人辩护律师联系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相关事宜,上诉人徐某琼、陈某香的辩护律师表示同意,并表示将进一步做好上诉人的工作。

(三)依法出庭履职,质效明显

在二审庭审法庭调查阶段,第一上诉人徐某琼、第二上诉人陈某香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特别是当二审检察官为核实杨某亮辩解理由而向徐某琼讯问时,徐某琼当庭予以否认,庭审效果明显。

法庭辩论阶段,承办检察官根据第一上诉人徐某琼、第二上诉人陈某香当庭认罪认罚情况,当庭发表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徐某琼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陈某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量刑意见,二上诉人及辩护律师均无异议。针对第三、四上诉人一直拒不认罪的情况,则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承办检察官发表完上述确定刑量刑建议后,第一、二上诉人当庭悔恨并表示要检举揭发接受教育改造。二审出庭检察官的上述出庭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依法作出判决。

从整个庭审情况看,本案由于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效率明显提升。同时由于第一、第二上诉人的认罪认罚,使得第三上诉人杨某亮的翻供理由缺乏支持,得不到印证,庭审效果好。

2019年12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对杨某亮、王某、王某震的定罪量刑;徐某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陈某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杨某亮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二审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第一案,典型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涉及死刑的重罪案件中大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我省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先河;二是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拘泥于被告人顺序,而是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衡量上诉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认罪态度,让真正认罪认罚的上诉人获得从宽,实事求是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审出庭检察官的出庭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依法作出改判。认罪认罚的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积极配合,充分体现出这项制度的优势,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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