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赃物灭失后如何确定犯罪数额及退赔金额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5-1-221-006
关键词
刑事/盗窃罪/赃物灭失/犯罪数额/退赔金额/民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将四川省通江县壁州街道某某村赵某军家卧室外面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赵某军家中窃得现金2.6万元,至案发全部耗用;2022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该村李某芝家铝合金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后被李某芝发现,陈某随即逃离,未窃得财物;2022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从通江县壁州街道该村何某金家卧室防护栏处钻入何某金家中,窃得现金1.3万余元、黄金手链1条,黄金手链销赃后获款4000元,至案发全部耗用;2022年5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该村赵某玲家厨房的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赵某玲家盗走中华香烟3包(硬盒)、现金80余元,至案发全部耗用;2022年7月左右,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罗某林家卧室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未窃得财物。随后,从罗某林客厅窗户处将隔壁住户文某秀的窗户防护栏掰断,翻窗进入,未窃得财物;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张某林家卧室防护栏用钳子剪断,翻窗入室,从张某林家窃得被套、床单各一床、菜籽油半壶、白酒1瓶,其中菜籽油已被耗用;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高某英家楼梯间的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高某英家窃得白酒2瓶、洗面奶1瓶、擦脸的水1支、手表1支(白色),旧手机2部。随后,陈某又从通江县壁州街道余某家后面的窗户翻入室内,未窃得财物。其中,两部旧手机销赃后获款40元,至案发全部耗用;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赵某家楼梯间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赵某家中窃得现金3500元、黄金手链1条,黄金手链销赃后获款2600元,至案发全部耗用;2022年8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来到通江县壁州街利用铁支架做支撑攀爬至2楼将王某泽家的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内,从王某泽家窃得带狐狸吊坠黄金项链1条、钻戒1枚、手表1块(红色),并取走室内监控摄像头,后将手表和监控摄像头扔进水沟逃离。其中,黄金项链销赃后获款2400元,至案发全部耗用;2022年8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程某家厕所的防盗窗螺丝取掉,翻窗入内,未窃得财物。之后,陈某又将该栋3楼赵某玲家厕所的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内,发现屋内有监控摄像头,便取下后将监控摄像头弃于垃圾桶,未窃得财物。陈某又到通江县壁州街道裴某家,掰断防护栏后进入室内翻找到几部手机,后被人发现,陈某将找到的手机弃于裴某家窗台后逃离;2022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明某全家卧室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内,未窃得财物。之后,陈某又将该栋3楼张某家卧室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内,窃得手机1部,手机销赃后获款20元,至案发全部耗用;2022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陈某霖家楼梯间的铝合金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陈某霖家窃得现金1200元左右、黄金戒指2枚、中华香烟3包(硬盒)、宽窄香烟1包、硬玉溪香烟1包、vivo手机1部等物品,其中,2枚黄金戒指及一部vivo手机被出售,手机销赃后货款20元及现金1200元已全部耗用;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进入通江县壁州街道向某家,窃得华为音响1个、苹果手机1部、瓷碗10个、鸡蛋7个,后将苹果手机销赃后获款20元,鸡蛋及手机销赃获款20元已全部耗用。同时查明,通江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22日扣押了被告人陈某鞋子2双,华为牌蓝牙音响1个、白色紫色相间的格子床单、被套各一床、中华牌香烟盒一个(空盒)、52度泸州特曲珍品白酒一瓶、53度贵州茅台镇天华国宾白酒一瓶、52度泸州老窖醇香珍品8白酒一瓶、瓷碗10个、手表一块、绿色手提袋一个、中国黄金字样的珠宝袋一个、老凤祥字样的珠宝袋一个、质保单5张、鉴定证书5张、带子2根、人民币5张(1张残缺的1元面值人民币,3张1元面值的红色人民币,1张1980年的2元面值人民币)、珠宝盒2个(1个周大生字样珠宝盒,1个心形红色珠宝盒)、化妆品2瓶(1瓶CQRZEN美白水,1瓶COCOESL香水)、VIP卡1张(周大生牛年专属卡2101318)。另查明,通江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于2022年10月22日在被告人陈某位于通江县何家湾巷的住宅内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何某金、赵某玲、赵某、陈某霖、张某林、高某英、向某、王某泽、张某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何某金被盗财物黄金手链一条,按人民币7000元退赔;赵某玲被盗财物硬盒中华香烟3包按人民币150元退赔;赵某被盗财物黄金手链一条,按人民币2955元退赔;陈某霖被盗财物黄金戒指2枚,按人民币8000元退赔,硬盒中华香烟3包按人民币150元退赔,宽窄香烟1包按人民币100元退赔,硬玉溪香烟1包按人民币23元退赔,vivo手机1部按人民币300元退赔;张某林被盗菜籽油按人民币100元退赔;高某英被盗手机2部,按人民币300元退赔;向某被盗手机1部按人民币100元退赔,鸡蛋7个按人民币10元退赔;王某泽被盗带狐狸吊坠的黄金项链1条、钻戒1枚、红色手表1块,按人民币10000元退赔;张某被盗手机1部,按人民币2000元退赔,上述协议系被告人与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确认。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川19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赵某军人民币260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金人民币13000元及黄金手链1条的损失人民币7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玲人民币80元及3包中华香烟(硬盒)的损失人民币15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500元及黄金手链1条的损失人民币2955元;退赔被害人陈某霖人民币1200元及黄金戒指2枚的损失人民币8000元,中华香烟3包(硬盒)的损失人民币150元,宽窄香烟1包的损失人民币100元,硬玉溪香烟1包的损失人民币23元,vivo手机1部的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林菜籽油的损失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高某英手机2部的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手机1部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向某苹果手机1部的损失人民币100元,鸡蛋7个的损失人民币1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泽带狐狸吊坠的黄金项链1条、钻戒1枚、红色手表1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三、对扣押在案的床单、被套各1床,53度贵州茅台镇天华国宾白酒1瓶,返还被害人张某林;华为蓝牙音响1个、瓷碗10个,返还被害人向某;52度泸州特曲珍品白酒1瓶、52度泸州老窖醇香珍品8白酒1瓶、白色手表1只、化妆品2瓶,返还被害人高某英;绿色手提袋1个、中国黄金字样的珠宝袋1个、老凤祥字样的珠宝袋1个、质保单5张、鉴定证书5张、珠宝盒2个、VIP卡1张,返还被害人陈某霖;鞋子2双,发还被告人陈某。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通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1.赃物灭失又无有效价格证明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以销赃金额认定犯罪数额。但被告人销赃金额往往远远低于被害人的财产价值,以此确定退赔金额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化解矛盾,通过将民事调解程序纳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采用协商的方式确定退赔金额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案件后期的执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就退赔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中,应当将盗窃数额与退赔金额予以区分。刑法的功能是惩罚犯罪,保护法益,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法益才是最终目的,故以被告人销赃金额认定盗窃数额,以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金额确定退赔金额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及被害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条、第47条、第52条、第61条、第62条、第64条、第67条、第26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条、第14条
一审: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3)川19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