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平等六人非法采矿案-行为人盗采湿地泥炭情节严重行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1-349-009
关键词
刑事/非法采矿罪/盗采泥炭/生态环境/高原湿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于2021年10月中旬达成合谋,共同采挖泥炭运至成都销售。2021年11月3日凌晨,杨某平和扎某周在四川省若尔盖县包座乡嘎子村远牧场,若尔盖县至松潘县方向国道213线1830公里700米道路右侧草地上采挖泥炭,直至凌晨6时许。当晚被告人杨某明(杨某平弟弟)驾驶一辆四桥车装载泥炭先行,被告人其某仁(杨某平联系的运输泥炭车辆人员)联系的8辆货车中,3辆货车和其某仁自己的1辆货车装载泥炭,剩余4辆因天亮害怕被发现未能装载。其中,装载泥炭的5辆货车中,杨某明装载的泥炭非法获利16800元,扣除运输费用后将剩余7000元转给杨某平;其某仁装载的一车泥炭非法获利15080元;其余3车泥炭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若尔盖县包坐乡嘎子村被采挖的土壤为高原高寒草甸土的泥炭;被采挖的255.12㎥的泥炭价值为124407.48元。
被告人扎某周为挽回损失,与被告人杨某平再次商议非法采挖泥炭。扎某周让扎某他寻找采挖泥炭地点,扎某他联系到红原县色地镇让里村村民被告人俄某,并将俄某介绍给扎某周,经俄某引路找到采挖泥炭地点,并约定支付俄某草场费用。2021年11月26日晚上至11月27日凌晨期间,扎某周、俄某、扎某他在红原县色地镇哈柯牧道夏日龙多沟非法采挖5车泥炭,扎某周、扎某他和俄某开车先去松潘见杨某平,杨某平支付俄某草场费6700元。货车到达松潘后杨某平乘坐运输泥炭的货车到成都销售泥炭,非法获利123500元。经鉴定:红原县色地镇哈柯牧道夏日龙多沟被采挖的土壤为泥炭土;被采挖的341.93㎥的泥炭价值为169335.7元。
2021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俄某、扎某他、达某周再次在红原县色地镇甲生龙洼非法采挖泥炭11车。运输泥炭货车在前往成都途中,先行的7辆拖挂车经过松潘县川主寺镇超限检查站时被民警挡获;扎某周在得知车辆被挡获后,联系后面的4辆四桥车躲藏,后经过等待确认没有警察巡逻后,该4车泥炭直接运往成都,非法获利54910元。经鉴定:红原县色地镇甲生龙洼被采挖的土壤为泥炭土;被采挖的1017.6㎥的泥炭价值为503951.14元。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川323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扎某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俄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四、被告人扎某他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五、被告人达某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六、被告人其某仁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七、被告人其某仁违法所得15080元,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俄某、扎某他违法所得123500元,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俄某、扎某他、达某周违法所得549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六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俄某、扎某他、达某周、其某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若尔盖、红原高原高寒沼泽湿地盗采泥炭,谋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盗采泥炭价值797694.32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俄某、扎某他盗采泥炭价值673286.84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达某周盗采泥炭价值503951.14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其某仁盗采泥炭价值124407.48元,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俄某、扎某他、达某周、其某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自参与犯罪的金额、情节予以量刑。被告人杨某平、俄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其某仁、俄某、达某周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扎某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泥炭属国家所有,被告人出售泥炭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贩卖高寒沼泽湿地泥炭,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3条、第13条
一审: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22)川3232刑初30号判决(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