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非法购买、运输松材线虫疫区松木材行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1-339-001
关键词
刑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松线虫疫区/购买运输/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2日、6月9日,被告人吝某富明知被告人颜某高未取得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书,仍向其采购自四川省宜宾市松材线虫病疫区运来的松木原木20余吨,堆放于彭州市桂花镇某竹木材加工厂场内准备加工。同年7月13日,彭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批松木原木携带松材线虫,遂扣押并移送侦查。二被告人案发后自首,涉疫松木已按规定销毁。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2019)川018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颜某高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吝某富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颜某高、吝某富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调运、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均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告人颜学高、吝加富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已被划为松材线虫疫区内的松木材,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7条
一审: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2刑初92号刑事判决(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