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行为人主动购买碳汇,自愿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责任的评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1-347-004
关键词
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林/保证金/修复方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挖掘机将位于四川省汉源县唐家镇五里社区6组小地名“元包上”“岩家坡”的集体林地开垦后种植桃树等农作物。经汉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曹某某开垦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2579平方米(18.86亩)。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接到汉源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2月17日,汉源县林业局向出具了《关于唐家镇五里社区6组(小地名:元包上、岩家坡)生态修复方案》(附判决书后)。2023年2月20日,汉源县林业局、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唐家镇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唐家镇五里社区6组与曹某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为确保协议的履行,曹某某自愿交纳5000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协议的担保。2023年2月24日,曹某某自愿购买10吨林业碳汇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川1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良土壤、调节气候、固碳增汇等功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降低林地保持水土、固碳增汇等功能,并将破坏林地生态系统平衡。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8.86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
曹某某未经许可开垦,破坏了林地,造成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重损失。关于经济效益损失。经查,曹某某的行为导致唐家镇五里社区6组木材及林产品的损失。经释明,曹某某提出并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唐家镇五里社区6组、唐家镇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汉源县林业局均同意由曹某某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明确就地补栽补种修复的时间、方式及验收标准及未履行的后果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案中,曹某某自愿交纳5000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修复义务的担保,如曹某某不履行修复义务,将使用该款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关于生态效益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本案中,曹某某虽然签订了修复协议,并且缴纳了保证金,通过其补栽补种,案涉地植被会逐渐恢复,林地经济价值会逐渐实现,但在此期间,林地的生态功能价值损失无法弥补。固碳增汇是林地的重要功能之一,结合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能够证实曹某某砍伐原有灌木和乔木等树种栽种桃树,必然导致林地固碳增汇功能损失。曹某某主动购买10吨林业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效弥补了补种树木成活期、幼龄期的固碳增汇损失,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曹某某自愿购买林业碳汇的行为,既是自愿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修复受损生态的具体行动,也是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主动购买林业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效弥补了补种树木成活期、幼龄期的固碳增汇损失,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既是自愿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责任的具体行动,也是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对此,在刑罚裁量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一审: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23)川1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