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6-1-177-002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再审/被害人亲属谅解/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之女张某与被害人邹某(殁年32岁)于2016年结婚,后在邹某父母的帮助下,购买四川省彭州市某小区房屋(即案发房屋)居住。2017年6月,张某某与妻子姚某某从河北老家到案发房屋与张某、邹某共同居住,以照顾怀孕的张某。同年7月,被害人杨某某(邹某之母,殁年56岁)亦从吉林老家赶来照顾即将分娩的张某。共同居住期间,邹某、杨某某与张某、张某某夫妇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快,杨某某在7月28日张某分娩当天返回吉林,双方矛盾加深。同年10月,邹某与张某发生争吵,后独自在外租房居住。2017年11月,邹某起诉离婚,后撤诉。2018年6月,张某起诉离婚,后撤诉。2018年10月,邹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2019年1月9日,被害人邹某海(邹某之父,殁年57岁)、杨某某为与儿子一起过春节及看望孙女,从吉林老家来到四川省彭州市。次日10时许,邹某海、杨某某、邹某敲门进入案发房屋,因孩子问题与张某某、姚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剔骨用的单刃刀,先后捅刺邹某胸部四刀、杨某某胸部三刀、邹某海胸腹部一刀。邹某、杨某某当场死亡,邹某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邹某系锐器刺创致心脏、大血管、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杨某某系锐器刺创致心脏、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邹某海系锐器刺创致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张某某作案后拨打110报警,未接通,后又通知张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直到公安民警赶到后将其带离。二审期间,张某以其本人和女儿邹某某名义出具谅解书,表示原谅张某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川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认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量刑过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外孙女邹某某,张某某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某某有自首、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川刑终3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被害人近亲属邹某龙等六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认为: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害人亲属谅解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当;第二审判决认定邹某等三被害人有进屋抢夺邹某、张某之女邹某某的情节证据不充分;张某某持刀杀害三人,手段特别残忍,结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便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请求改判张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影响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川刑再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第二审量刑不当,改判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刑再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持尖刀捅刺女婿邹某及邹某父母邹某海、杨某某,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原第二审期间,张某以其本人和女儿邹某某名义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因张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邹某妻子,也是张某某女儿,且张某与邹某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濒临离婚;邹某某在张某出具谅解书时年仅二岁,尚无表达谅解意愿的行为能力;邹某海、杨某某的近亲属邹某龙、邹某合、杨某军、杨某芳等人均强烈要求严惩张某某,此种情况下,认定张某某已获被害人亲属谅解并将其作为对张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仅难以为社会所认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之精神。被告人张某某在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作为长辈本应冷静对待,理性处理,但其却失去理智,持刀行凶,在短短的数分钟内连续刺倒三被害人,所刺皆为胸腹要害,行为毫无节制,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虽然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了核准张某某死刑的刑事裁定。
裁判要旨
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应当审查谅解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近亲属有多人的,还应当着重审查谅解的代表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20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刑终33号刑事判决(2020年10月28日)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刑再5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