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吸毒人员违反治疗规定持有美沙酮,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6-1-357-002
关键词
刑事/非法持有毒品罪/美沙酮/麻醉药品/毒品数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某系吸毒人员。2022年1月至7月,颜某某在四川省眉山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领取美沙酮用于戒毒期间,违反治疗规定,擅自将本应在医护人员监管下吞服的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出治疗门诊后吐入自己携带的瓶子里后带回家中存放。同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眉山市东坡区其住宅内将颜某某抓获,现场从其住宅客厅冰箱内查扣二瓶用百事可乐瓶装的橘红色液体净重1038.74克,经鉴定,该橘红色液体检出美沙酮,并在颜某某处扣押一台电子秤、吸管若干和OPPO手机一部。另查明,颜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1年8月30日刑满释放。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川14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颜某某提出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川14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颜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美沙酮属于人工合成的麻醉药品,同时也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长期服用或者滥用会导致上瘾。吸毒人员利用到治疗机构戒毒之机,将美沙酮私自带出并持有,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第348条、第35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1条第1款第8项
一审: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2)川14刑初301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7日)
二审: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4刑终3号刑事裁定(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