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4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222-016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未成年人犯罪/电信网络诈骗/认罪认罚/缓刑
基本案情
一、偷越国(边)境事实。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某、冯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中缅边境采取坐皮划艇的方式偷渡至缅甸孟波,在“某峰集团”从事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徐某、李某、冯某等9人以相同方式乘坐皮划艇从缅甸偷渡回国。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再次与苏某(另案处理)、陈某等人一起从云南边境坐皮划艇偷渡至缅甸孟平另一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同年12月,张某与他人以相同方式偷渡回国。
二、诈骗事实。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易某(已判刑)等人在缅甸孟波县“拉斯维加斯”赌场旁边设立诈骗窝点“某峰集团”,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手法为:业务员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手机和电脑,在微信、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上发布网络上盗取的图片养号,包装虚构人设成为“成功人士”,同时利用各种社交软件交友寻找作案目标,通过添加好友方式,使用诈骗集团发放的话术本与作案目标发展成为网友、情侣关系,给作案目标灌输投资理财的理念,并适机将虚假的博彩、投资平台推给作案目标下载,引导充值,虚假平台后台数据可根据诈骗需要随意更改,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1.被告人李某,2019年3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缅甸孟波县“某峰集团”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参与作案期间,“某峰集团”诈骗金额16038140元,李某共获利77000元。2.被告人张某,2019年5月上旬至2019年7月中旬在缅甸孟波县“某峰集团”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参与作案期间,“某峰集团”诈骗金额14480780元,张某共获利15000余元。3. 被告人冯某,2019年5月上旬至2019年7月中旬在缅甸孟波县“某峰集团”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参与作案期间,“某峰集团”诈骗金额14480780元,冯某共获利10000余元。4. 被告人徐某,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7月中旬在缅甸孟波县“某峰集团”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参与作案期间,“某峰集团”诈骗金额14165980元,徐某共获利5000余元。2022年5至6月,被告人张某、徐某、李某、冯某先后到四川省西充县公安局自首。李某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张某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冯某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徐某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川13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冯某、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张某、冯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李某、张某、冯某、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张某、冯某、徐某犯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冯某、徐某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张某、冯某、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电信网络犯罪主体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部分原因是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法律意识淡薄。低龄群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围猎目标日益高发。对于未成年人,只要悬崖勒马、真诚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下,区别对待,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2条、第266条、第69条、第67条、第64条、第17条、第27条、第72条、第73条
一审: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