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某某放火案-具有蓄意多处放火等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013-002
关键词
刑事/放火罪/公共安全/护林防火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俄某某因家庭矛盾心生不满,在四川省美姑县某村一村民家猪圈附近拿了一把斧头,随即在山林内放火,被当地护林员和村干部发现。俄某某边逃跑边放火,扬言要砍死前来阻止其的村干部,并声称其身上有炸药。俄某某在逃跑期间共点燃10处杂草,其中最大一处过火面积为50平方米,山火被该村工作人员及时扑灭。俄某某跑往山林中躲藏,后于次日7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5月1日,公安人员在灌木丛中找到俄某某声称内有炸药的黑色塑料袋,该塑料袋里面为一件衬衣。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以(2021)川3436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俄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俄某某故意多次在山林里点燃易燃杂草,企图烧毁山林,已危及公共安全,因火被及时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俄某某在护林防火形势严峻时期,不计后果故意放火,其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酌情从严惩处。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可构成放火罪,对其中情节恶劣的,可从严惩处。春季系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亦是护林防火的关键期。护林防火形势严峻时期蓄意在山林多处放火,且在被追捕期间继续实施放火行为,并持械威胁阻止其放火的人员,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一审: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6刑初35号刑事判决(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