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强奸案-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奸幼女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4-1-182-002
关键词
刑事/强奸罪/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艾滋病/感染风险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于2016年6月14日经四川省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期纳入A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管理对象,2020年11月10日之前,其未按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被害人林某某(女,2007年7月8日出生)案发时系A县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案发前一周左右,林某某与王某某在奶茶店相识,林某某告知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学读初一,其父母均在外务工,自己跟随奶奶生活。2020年8月25日晚上,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耍时,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里拿酒喝。21时许,王某某骑摩托车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到达林某某所住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王某某进入林某某家后产生奸淫之意,其明知林某某系初一学生,仍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下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尔后又带着林某某到某网吧上网。林某某趁机离开网吧后报警。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四川省A县人民法院2021年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艾滋病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的传染性疾病,目前仍无特效药物治疗,对无辜感染者的身体和精神均有严重摧残。我国艾滋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被告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感染者,仍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任何传染防护措施,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和性质恶劣。虽然被害人林某某目前尚未检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由于检测窗口期以及个体差异性的存在,故较长时期内仍无法排除其感染艾滋病毒的可能,这足以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其行为的总体危害性已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相当,应当认定为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同时,王某某进入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并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影响恶劣,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处罚。王某某所犯罪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客观上可能造成幼女感染的风险,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