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如何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300-002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母亲住院去献血,被攀枝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是艾滋病患者。7月,周某某与吴某某在四川省会东县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周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盐边县新九乡等地与吴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其间,周某某为达到与吴某某长期交往的目的,不但没有告诉吴某某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在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以及该病的传播途径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吴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攀东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感染艾滋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但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对被告人周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且一般认定为“重伤”,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当然,如果确实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但适用死刑应当格外慎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一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