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程强奸案-“醉酒型”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82-021
关键词
刑事/强奸罪/醉酒/违背妇女意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程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事,但不相识,其他同事意欲介绍傅某程、李某某认识,撮合二人谈男女朋友,傅某程对此知情。2021年7月31日18时许,傅某程、李某某应介绍人之邀参与同事聚餐,其间李某某因大量饮酒而醉酒。餐后傅某程谎称送李某某回家,将李某某带至酒店,趁李某某醉酒不知反抗之机,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同年8月2日,李某某报案。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以(2022)川0192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某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傅某程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以(2022)川01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傅某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李某某的意志。李某某与傅某程在聚餐之前并不相识,不具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基础。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与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明,案发当晚,李某某在饭店聚餐饮酒后已处于醉酒状态,失去反抗能力。傅某程假借送李某某回家将其带至酒店,趁李某某醉酒不能反抗之际,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综上,能够认定傅某程违背李某某的意志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该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审查认定是否同意不能仅以妇女是否有反抗为标准,妇女因各种原因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在“醉酒型”强奸中,妇女往往因陷入醉酒状态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不明显。行为人在妇女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要综合该妇女与行为人的关系、是否有感情基础、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表现,包括行为人是否利用妇女因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等情节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2刑初31号刑事判决(2022年4月8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刑终451号刑事裁定(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