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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陈某英故意杀人案-涉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案件中受暴人犯罪的情节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12   阅读:

陈某英故意杀人案-涉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案件中受暴人犯罪的情节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4-1-177-012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家庭暴力/受暴人犯罪情节认定

基本案情

被害人潘某义多次对其妻子即被告人陈某英进行辱骂和殴打,实施家暴。2021年4月3日22 时许,潘某义酒后以陈某英随意向他人借钱为由,再次对陈某英进行辱骂和殴打,潘某义的父母劝说未果后带着潘某义和陈某英的三个小孩躲到外面。潘某义继续对陈某英进行辱骂和殴打,将陈某英的面部打伤,并把陈某英打到尿裤子,后潘某义在继续追打时踩到陈某英的尿液滑倒趴在地上。陈某英因担心潘某义再起来会殴打自己,趁机上前坐在潘某义的背上用手勒住潘某义的脖子30余分钟,陈某英感觉到潘某义没有呼吸后打电话报警。因担心潘某义装死,陈某英又用围巾勒潘某义的脖子 20 余分钟,直到村干部来到后才放手。经鉴定,陈某英全身多部位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潘某义系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潘某义的亲属对陈某英出具了谅解书。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 云 0828 刑初 59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英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英的行为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潘某义的长期家庭暴力而引发,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应属情节较轻。陈某英在激愤、恐惧的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陈某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陈某英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以暴制暴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受暴人犯罪的情节认定问题。对以暴制暴案件中的被告人,在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情况下,一般应以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为原则。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英在激愤、恐惧的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为了反抗、摆脱家庭暴力,具有防卫因素,主观恶性较小。家庭暴力受暴人针对施暴人的行为进行反抗,与一般情况下的故意杀人的方式有着重大区别。《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 条规定,对于为了反抗、摆脱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被告人,在“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陈某英故意杀人案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应属故意杀人 “情节较轻”。对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综合案件情况,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32条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16条

一审: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 0828 刑初 599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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