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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陈某福故意杀人案-家庭生活矛盾引发的案件的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12   阅读:

陈某福故意杀人案-家庭生活矛盾引发的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177-012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自首/被害人过错/谅解/家庭矛盾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福和被害人陈某1系父子关系。陈某1平时吸毒、不务正业,时常向陈某福要钱并打骂陈某福及家人。2018年10月29日18时许,陈某1回家到陈某福卧室向其要钱,两人发生争执打斗。陈某福抽出其放置在室内的一把长刀,砍击时砍中室内木柜,长刀断为两截。陈某福持连附手柄的断刀将陈某1砍倒在卧室门槛边,持刀连续砍陈某1头、颈、躯干、四肢等部位多刀。停手后陈某福授意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公安干警抓获。陈某1被送往云南省施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15分宣布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陈某1系开放性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家属表示谅解,并与当地村民一起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以(2019)云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福持刀故意杀害被害人陈某1,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案发时陈某1与被告人陈某福虽然发生了争执,但仍属于日常冲突范畴。同时陈某1的行为在暴力程度上也难以认定为不法侵害,故陈某福拿刀砍陈某1的行为不应当认定具有防卫性质,陈某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陈某1长期吸毒、不务正业,经常向被告人陈某福要钱并打骂陈某福和其他家人。案发时,陈某1再次向陈某福要钱,因陈某福没钱而与之发生争吵,并出手打陈某福耳光、抓着陈某福衣物往床上撞。陈某福在陈某1长期的折磨中产生怨恨心理,继而在本案冲突中产生作案动机,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

再次,被告人陈某福具有自首情节。陈某福砍击陈某1后让其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福年逾七十,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陈某福从轻处罚。

最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家属出具谅解书,村民请愿对被告人陈某福从宽处罚。因此,在依法判决陈某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综合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陈某福减轻处罚,兼顾法理和情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因家庭生活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恶性案件。对前者处理,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当地群众的反响等,依法体现从宽精神。此外,不宜将家庭成员间的伤害行为简单认定为不法侵害,也不能轻易将另一方反击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的反击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标准,进而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准确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第232条

一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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