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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依法调解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13   阅读:

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依法调解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1-347-006

关键词

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调解

基本案情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该院以澜检三部民公诉〔2020〕1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以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砍伐集体林木种植茶树,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歪某按照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澜沧县惠民镇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森林植被恢复建议》相关要求进行补植、补种并保证补植、补种树木成活率85%以上或者判令其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位于澜沧县惠民镇芒景村民委会芒洪小组的国有林内砍伐、围割林木种植茶树。经测算,歪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另查明,2019年7月23日,歪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澜沧县森林公安局景迈芒景古茶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歪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云0828刑初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歪某当庭付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该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云082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经该院组织,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就刑事部分,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歪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判决。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案件时,可以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引导社会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8刑初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20年6月23日)、(2020)云082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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