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偷越国(边)境案-组织拉拢和个人拉拢的区分与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6-1-314-001
关键词
刑事/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拉拢/个人拉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玩网络游戏认识网友任某(男,身份不详),任某承诺由王某拉拢人员偷渡缅甸可以给予其好处。同年10月10日,王某分别拉拢张某、郭某、刘某、吴某、杨某、吉某,用任某订购的机票由陕西省西安市飞往云南省,到达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并入住某酒店。当晚,王某联系任某,由任某联系当地人员在次日凌晨带领王某及其余六人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2021年3月12日,王某因非法出境被云南省孟连X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同年7月21日,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陕05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拉拢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王某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因非法出境被处以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罚金。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组织拉拢还是个人拉拢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所涉罪名和量刑均不一致。组织拉拢一般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组织拉拢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个人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本案行为人为出国打工,因他人承诺多带人可以给其好处,遂拉拢多人一起偷越国(边)境,但对如何安排偷越国(边)境,如交通工具、时间、路线等均不知情,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拉拢行为,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5条第3项
一审: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