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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森林草原失火犯罪中的生态环境修复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16   阅读:

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森林草原失火犯罪中的生态环境修复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1-018-001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失火罪/森林草原/生态环境修复/民族风俗文化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前与他人前往甘肃省肃南县某村参加“祭泉”民俗活动,在祭泉“煨桑”环节,王某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煨桑”用品,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13时许,受风力影响致使火种复燃引燃周边干草,导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经司法鉴定,涉案过火总面积121.69亩(约8.11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35.43亩(2.362公顷),天然牧草地86.26亩(约5.751公顷)。涉案火灾共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造成损失468578元。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前涉嫌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前刑罚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甘7507刑初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前的行为构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依据《肃南县祁丰X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前因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失火罪。案发后,王某前积极参与灭火,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王某前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林草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法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据《肃南县祁丰X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则应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考虑到祁连山区域内有多个民族居住生活,民族风俗各异,野外用火频次较高,人民法院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前往案发地宣判,以案释法,警醒广大群众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共同守护好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综合研判案件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态条件,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判决侵权人按照修复方案对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予以修复。

2.人民法院应当注重以案释法普法,提高民族聚居地区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维护生态安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第1234条、第12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0条

一审: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2023)甘7507刑初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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