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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寇某等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16   阅读:

寇某等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167-004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虚构项目/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寇某、田某元获知金昌某新能源公司尚未批复立项的50兆瓦槽式聚光太阳能发电项目欲对外发包,寇某、田某元遂挂靠贵州某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航广东分公司)与金昌某新能源公司洽谈项目工程承包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2019年4月份至案发,经被告人寇某、田某元预谋,由被告人寇某仿照金昌某新能源50兆瓦槽式聚光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前期项目申报手续,伪造了甘肃金某节能技术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甘肃金某节能技术公司中标金昌西坡“100兆瓦项目”的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等资料,被告人田某元联系贵州某航广东分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并作为授权委托人洽谈工程项目、负责项目管理。后被告人寇某、田某元以贵州某航广东分公司的名义将虚假工程大肆分包,以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在工程施工期间,甘肃省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金昌市金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金川区林草局)多次责令停工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寇某、田某元仍将虚假的项目继续对外分包,以边施工边办手续等借口搪塞、欺骗工程承包人继续施工,致使金川区西坡前滩1671.02亩草地被严重毁坏。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甘0302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寇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二、被告人田某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甘03刑终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罗某林、王某岩等人是基于项目工程分包合同才向寇某支付保证金或借款,根据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款项系被告人寇某诈骗所得。在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寇某的供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田某元主观上明知涉案“100兆瓦项目”系虚假项目。被告人田某元在明知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寇某编造事实向他人分包工程,在相关执法部门制止其施工后,以边建边办理手续为由授意他人继续施工,可以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伪造其他单位印章的方式虚构工程项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引诱投资人垫资施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342条

一审: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10月31日)

二审: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3刑终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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