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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王某袭警案-行为人犯袭警罪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16   阅读:

王某袭警案-行为人犯袭警罪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5-2-234-002

关键词

刑事/袭警罪/主动认罪/赔偿/谅解/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女,32岁)酒后乘坐出租车时与司机发生纠纷,拒不下车,出租车司机遂将王某拉至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巡警大队院内寻求帮助。值班民警吴某让王某下车,经调查后允许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开。王某对民警允许出租车司机离开之举不满,在值班室内吵闹,言语攻击民警,并踢踹巡警大队值班室门致门锁损坏。值班民警吴某和辅警韩某、李某准备将王某带上警车送往附近派出所等待其醒酒。在上车过程中,王某激烈反抗,脚踹、撕咬民警吴某和辅警韩某、李某三人,致民警吴某等人身体多处损伤。案发后,王某真诚悔罪,主动修复被其损坏的值班室门锁,并多次向吴某等人道歉,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三人身体多处损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的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积极主动修复损坏财物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结果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甘03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袭警案件不宜适用刑事和解,但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仍然是其主动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反映,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征。对于行为人犯袭警罪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

一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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