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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马某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大麻类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17   阅读:

马某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大麻类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6-1-361-001

关键词

刑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自首/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马某潮为榨油将从苏丹草籽中筛选出的大麻籽种在自己位于张家塬乡的耕地中。2021年6月15日,张家源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巡山过程中发现将线索移至同心县公安局。6月17日,经公安民警现场测量、统计,马某潮种毒品原植物总面积为14684平方米,共267万株。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宁032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潮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马海朝提出上诉,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1)宁03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潮非法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14684平方米,276万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马某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马某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铲除毒品原植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种植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超过上述最高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67条第1款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21)宁032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2021年11月26日)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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