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4-1-279-003
关键词
刑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系某网络平台旅游博主。2021年7月15日,李某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又到某烈士墓前,面带笑容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共计5000余名微信好友可见。因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李某某为获取流量关注,再次使用其个人账号“小贤Jayson”将照片发布至某网络平台,导致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应,造成恶劣影响。
另查明,1965年5月,某烈士陵园建设完成。2017年6月21日,某县人民政府某烈士陵园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6月,某战士在冲突中营救战友,壮烈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后被中央军委追记一等功。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辩称:没有踩踏刻有烈士陵园的石碑底座及烈士的墓碑底座,不知道用手比作“手枪”状是打枪的意思,这个手势是其惯用拍照姿势,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诱供;朋友圈虽有5000余名微信好友,但屏蔽了绝大部分;今日头条审核未通过后,其将文案改为“尊敬”重新发送,想继续表达缅怀和尊敬;其家境优越,自媒体是兴趣爱好,今日头条账号下阅读点击量仅有几百,是他人将其发布的内容截图发布到其他平台,恶意炒作才造成社会强烈反应和恶劣影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新322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新32刑终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构成要件。李某某出于个人目的,踩踏烈士陵园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脚踩墓碑底座,摆出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拍照并两次上传网络,致使亵渎烈士相关照片在网络空间内快速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其行为具有侮辱性,侵害了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依法惩处。
司法实践中,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行为方式的认定、对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判断,是区分行为人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重点和关键。
第一,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侮辱性特征。烈士陵园是烈士的长眠之所,进入者理应自觉保持庄重肃穆、行为得体。李某某在烈士陵园内满脸嬉笑踩踏墓碑底座、斜倚碑身进行摆拍,并用手比作“手枪”状指向烈士墓碑,是对烈士极大的不尊重,具有明显的侮辱性特征。
第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英雄不容亵渎、先烈不容诋毁、历史不容歪曲。李某某将带有侮辱性的照片上传微信朋友圈后,即有多名微信好友提醒该行为不当。李某某不顾劝阻,再次将照片上传其他平台,导致照片大规模扩散传播,形成网络热点事件,引发广大群众的强烈谴责。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情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侮辱性照片的情形。《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李某某将照片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其5000名微信好友可以浏览;后又将照片上传其他网络平台,引发广泛传播,三日之内关联信息网上曝光量过百亿次,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二名,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流媒体纷纷跟进发声。从本案侮辱性照片的传播范围、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看,足以认定达到“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司法适用中,对于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构成要件,应从行为方式、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等方面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3刑初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11月10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刑终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