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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胡某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审理的贪污受贿案,对《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0   阅读:

胡某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审理的贪污受贿案,对《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402-001

关键词

刑事/贪污罪/受贿罪/附加刑/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新疆某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已退休),2022年4月4日被逮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胡某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8月,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某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该院审判综合楼维修改造项目尚未立项的情况下,即安排私营业主董某对维修改造项目中道路硬化等部分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11月,董某找胡某让其帮忙预付部分工程款。2013年12月,胡某安排该院执行局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向某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的名义,从执行案款中套取人民币50万元支付给董某。同月,胡某让董某将未用完的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退回,其将该款侵吞。2014年8月,董某挂靠某公司承建某法院审判综合楼维修改造项目二标段,该项目包含了2013年董某施工的道路硬化等部分工程。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签批全额支付176.52万元工程款。2014年12月,在某法院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董某后,胡某以归还执行款为由,要求董某退回45万元现金,后其将该款侵吞。

(二)2015年4月,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未列入某法院固定资产的一辆奥迪A6L轿车以15万元的价格拍卖,后胡某安排该院会计通过账外将该款中13万元支付该院绿化工程费用。2015年12月,该院会计将余款2万元交给胡某,其将该款侵吞。

二、被告人胡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拍卖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某在某法院承接拍卖业务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于某现金10万元,后胡某将该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5年8月,胡某收受于某二手奥迪轿车一辆,该车过户至胡某妻子名下。经鉴定,该车价值10万元。

(二)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业主董某在某法院系统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15年6月,胡某在办公室收受董某所送存有45万元建行卡一张。后胡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三)2015年11月,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余某某的请托,为其儿子余某违规减刑提供帮助,收受余某某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9.134万元。后胡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三、被告人胡某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胡某在收受余某某美元3万元后,给时任某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甄某某(另案处理)打招呼,让其重视余某减刑案件。2016年3月14日,某法院作出对罪犯余某减刑一年的裁定。2021年5月31日,某检察分院以余某不符合减刑条件,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某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对罪犯余某的减刑裁定。2021年6月1日,某法院作出撤销罪犯余某减刑裁定,2021年6月11日,罪犯余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以(2022)兵05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胡某退回的赃款人民币136.13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在接到通知后原地等待,被检察人员带至办案区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已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胡某辩护人提出的胡某贪污受贿犯罪不适用罚金刑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胡某的贪污、受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按当时的刑法贪污五千元即为数额较大,入罪数额较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入罪数额的规定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即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罚上更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刑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从属于主刑,应与主刑一并适用,而不应与主刑割裂开分别适用,故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处罚金。

裁判要旨

对于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一般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并处罚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385条

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5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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