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祖强奸案-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6
关键词
刑事/强奸罪/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不知反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5日至13日,被告人甘某祖在某地打牌、购物期间,结识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何某某(女)。同月13日19时许,甘某祖将何某某带到自家平房,在卧室内欲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怀疑何某某有性病且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经鉴定,何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以(2022)兵06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某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被害人何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在遭受性侵犯时属于不知反抗的情形。被告人甘某祖明知何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奸淫过程中,甘某祖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甘某祖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病人实施奸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重点,要结合双方关系、地位、性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妇女的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判断是否违背意志的唯一标准,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属不知反抗,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或是否反抗,被告人在明知其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36条
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6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