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合同诈骗案-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的,属于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虚假履行,构成合同诈骗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5-1-167-001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网络水军/受害人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讯公司)的小程序产品上线。小程序开发者可依照平台规则注册百青藤广告联盟会员,上传开发的小程序,网讯公司向小程序定向投放广告,并根据广告在小程序上的实际点击量向会员支付广告分成费用。同年夏天,被告人于某等4人到河南省新乡市学习通过相关业务合作骗取网讯公司广告费的方法。2019年3月,于某等6人在江苏省新沂市某大厦成立专门用于骗取网讯公司广告费的工作室。同年6月,于某又向汤某伟等3人传授骗取网讯公司广告费的方法,汤某伟等人也成立了类似工作室。同年10月以来,于某等12人作为开发者在网讯APP上申请注册百青藤账号,并上传无实际功能的小程序。在通过平台审核并获得平台广告代码位后,直接复制提取代码位交由吴某(另案处理)等“网络水军”进行恶意点击。同年10月至11月间,网讯公司共向于某等人支付广告分成费用136万余元。2020年5月至7月间,于某等8人相继被抓获,汤某伟等4人主动投案。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苏0381刑初903号刑事判决:一、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汤某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刑情况略);十三、被告人于某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网讯公司。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于某、汤某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于某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伟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本质上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无效恶意点击,不是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从平台处收取广告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告推广平台与被告人构成合同关系,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一审: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刑初903号刑事判决(2021年1月29日)
苏义飞:《刑事审判参考》收录本案,请看《[第1480号]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的,属于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虚假履行,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