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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高法典型案例-李某祥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魏某程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从源头遏制制发“假的真证”犯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24   阅读:

来源:(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 李某祥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魏某程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从源头遏制制发“假的真证”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初,被告人李某祥以牟利为目的,雇请被告人魏某程开发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作弊程序。魏某程明知程序用途,仍于2023年4月完成程序开发并交付李某祥,收取1.25万元。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陶某铭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祥使用作弊程序,仍与李某祥共同出资相继成立多家教育咨询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招生考试工作。其中一家公司于2023年3月被委托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李某祥、陶某铭等人负责管理两个考点,李某祥借机将作弊程序安装到考点的理论考试电脑上。被告人陈某明知相关考点使用作弊程序,仍协助李某祥、陶某铭等人管理考点,并伙同李某祥安装作弊程序。为吸引考生到两个考点考试以获利,李某祥、陶某铭等人联系被告人卢某存等人作为中介,介绍外地考生到考点考试。卢某存明知该考点使用作弊程序,仍招揽学员共计77人,从中获利1.92万元。

2023年5月至同年7月6日,两个考点共有47台电脑安装了作弊程序,安排共计184名考生通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获利共计12.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程退赃1.25万元,被告人卢某存退赃1.92万元,被告人陶某铭亲属代为退赃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祥、陶某铭、陈某、卢某存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或者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李某祥、陶某铭、陈某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卢某存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魏某程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祥、陶某铭、陈某均系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某存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祥、卢某存、陈某、魏某程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陶某铭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陶某铭、卢某存、魏某程积极退赃,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陶某铭、卢某存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被告人陶某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卢某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魏某程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陶某铭、卢某存、魏某程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李某祥、陶某铭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的对象既包括假证,也包括“假的真证”。相对而言,后者更难以被识别和发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祥等人作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负责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雇请被告人魏某程研制开发作弊程序并安装使用,通过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修改数据,实现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从而参与考生作弊,让不具备通过考试考核能力的考生获取真实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证,欺骗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刑罚手段,坚决依法惩处此类制发“假的真证”犯罪,对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培训考试机构帮助考生作弊、弄虚作假犯罪依法定罪处罚,真正做到打源头、挖根源,坚决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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