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元猥亵儿童案-认罪认罚不予从宽的审查标准
(2020)渝0116刑初149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85-012
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认罪认罚/从宽审查标准/不予从宽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辛某元以手机游戏、零食、零花钱为诱饵,长期、多次在重庆市江津区其经营的门市内和其驾驶的面包车上,对20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实施亲、摸生殖器,生殖器侵入肛门等猥亵行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渝0116刑初14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辛某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辛某元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辛某元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应予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告人在数年内对20名未满十四周岁男童实施侵入式猥亵,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当依法严惩,虽然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宽处罚。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适用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一律”从宽处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和从宽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5条
一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刑初1499号刑事判决(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