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诈骗案-“请托办事型”诈骗中“履约期未满”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3)沪02刑终111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222-021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请托办事/非法占有目的/履行期未届满/诈骗数额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曹某以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子女入学、转学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并在明知不能办理成功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及归还之前拖欠其他家长的钱款。至案发,曹某共骗取九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874万元。其中“承诺”为被害人谢某、汤某的子女于2023年2月中旬寒假过后入学。2023年2月9日,被告人曹某被抓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沪010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2023)沪02刑终111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曹某被抓获时,其与其中两名被害人谢某、汤某约定的入学时间未到,所得钱款是否应计入诈骗数额。
经查,被告人曹某虚构有能力帮助两名被害人办理子女入学事宜在先,骗取钱款在后,其与被害人约定入学的时间本质上是骗取他人财物的理由,这与其被抓获到案时请托办理事项是否到期、请托事项最终能否实现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且期间曹某已因采用相同手法诈骗王某一节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将所骗钱款用于归还其他欠款和个人挥霍等,无任何向两名被害人还款的行为,明显反映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故相关金额应当一并计入其诈骗犯罪数额。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沪010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2023)沪02刑终111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在“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虚构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行为人承诺的履约期本质上属于虚构事实的内容,该所谓履约期不影响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相关款项亦应计入犯罪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01刑初477号 刑事判决(2023年11月9日)
二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沪02刑终1116号 刑事裁定(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