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犯罪的处理参考案例
(2024)粤0308刑初17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5-1-301-001
关键词
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支付劳动报酬判决/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系30余宗劳动争议案件和70余宗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邓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和股东。在上述案件执行期间,邓某擅自决定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支某检测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各控股公司款项;经审计,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邓某以上述方式共转移资金234万余元。其间,2021年1月13日,执行法院向某检测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邓某未如实申报上述情况。2024年4月17日,邓某归案,并于当月支付8万余元拖欠工资,获得3宗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同时,通过家属向执行法院汇入121万余元用于清偿在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拖欠的劳动报酬。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2024)粤030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邓某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总经理,为逃避执行义务,擅自决定转移公司财产,属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邓某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家属代为清偿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重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