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
(2024)赣0828刑初9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5-1-232-004
关键词
刑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实际控制人,招聘陈某、覃某等多名员工来公司工作。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间,该公司累计拖欠陈某、覃某等8名员工工资12万余元。在此期间,某光电公司先后收到政府装修补贴款73万元、售卖空调价款10万元及其他款项,绝大部分用于公司运营等,未优先支付上述员工工资。
2024年2月1日,经调查,江西省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光电公司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但该公司仍未予支付。后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先后通过微信、短信方式要求黄某支付劳动报酬、提交整改报告、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场处理等,黄某等收到上述信息后,仍未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赣08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光电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光电公司支付拖欠陈某、覃某等8名员工的工资共计十二万余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光电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而言,被告单位累计拖欠8名员工工资12万余元,在拖欠期间收到款项超过83万元,属于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定罪处罚,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裁判要旨
1.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结合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拖欠其间收入款项情况等予以综合判断,作出准确认定。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责令行为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8条
一审: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24)赣08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