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参考案例
(2024)辽0323刑初7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18-1-232-002
关键词
刑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支付所欠劳动报酬/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在经营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某草莓种植农场(以下简称某草莓农场)期间,自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间,先后拖欠罗某、刘某等28名工人工资共计23万余元。2023年1月15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隋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隋某签收后,仍未予支付。后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联系隋某,敦促其履行支付工资义务,隋某均以各种方式逃避,拒不支付拖欠工资。2023年7月1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该县公安局。隋某到案后,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4)辽03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适用的从宽处罚规则作了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被告人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被提起公诉前付清所欠全部劳动报酬,依法从轻处罚;结合隋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调查报告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裁判要旨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应当注意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依法准确把握从宽处罚的条件,重点考量是否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及时间,结合其他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妥当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6条第1款
一审: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辽03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