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的处理
(2024)浙0702刑初42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18-1-232-001
关键词
刑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就业形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系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21年8月5日,某传媒公司与义乌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运营“某电商直播基地”,某科技公司负责提供场地、装修直播间供某传媒公司入驻运营;某传媒公司负责直播间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管理及员工工资发放,某科技公司不承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债务。协议签订后,金某招聘网络主播等工作人员开展直播业务,并通过相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对网络主播进行劳动管理。经营期间,金某陆续拖欠员工工资,2021年12月15日,经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后金某逃匿。截至2022年12月,金某共拖欠孔某等43名员工工资35万余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柳某分两次垫付被告人金某所欠工资共计24万余元。金某于2023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11月24日,金某家属存入义乌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账户11万余元,由该中心代为付清被拖欠的员工工资。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浙07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劳动用工模式较传统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对于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拖欠其实际管理的网络主播等多名员工工资35万余元并逃匿,在当地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其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以及退赔被害人等情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某依法判处刑罚。同时,经当地人社部门与司法机关协调,涉案某科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垫付24万余元工资,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裁判要旨
对于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8条
一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4)浙07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