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浩等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劳务挂靠中利用被挂靠公司任命职务便利私自变卖施工材料的行为认定
(2023)川1502刑初58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226-003
关键词
刑事/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劳务挂靠/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谭某浩挂靠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某建筑劳务公司任命谭谋浩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过程期间,谭某浩需从某建设集团库房领用预制钢筋。期间,谭某浩因个人资金出现问题,伙同被告人田某超等人,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从某建设集团领取本应用于工程建设的预制钢筋,后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龚某超,龚某超明知田某超等人销售的预制钢筋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谭某浩采用上述手段,领取并销售预制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币种下同),非法获利12万余元。龚某超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2年1月18日,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被告人龚某超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存有大量工程预制钢筋,龚某超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同年1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田某超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谭某浩主动投案。谭某浩、田某超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谭某浩、田某超退赔相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龚某超退赃1万元。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川1502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谭某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田某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龚某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龚某超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谭某浩利用担任某建筑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田某超将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龚某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谭某浩、龚某超均具有自首情节,田某超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谭某浩、田某超退赔了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龚某超退缴违法所得,三人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综上,可对谭某浩、田某超予以从轻处罚,对龚某超予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川1502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谭某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田某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龚某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龚某超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被告人挂靠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劳务工程,接受被挂靠公司的职务任命,以被挂靠公司名义从工程发包方处领取施工所需材料,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将领用的部分施工材料私自变卖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一审: 四川省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02刑初585号 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