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重婚案-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构成重婚罪
(2023)鲁13刑终79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212-001
关键词
刑事/重婚罪/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尚某登记结婚,至二审作出裁判,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被告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温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于2006年12月共同生育一男孩“温某某”(系化名)。自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某小区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6月案发,二人所育男孩亦在此共同生活。其间,在王某之父葬礼上,温某公然到场并按习俗穿孝服、跪灵堂等,使亲友认为温某系王某“外边的媳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以(2023)鲁1302刑初1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以(2023)鲁13刑终7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王某自2016年起在与尚某婚姻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抚养该子,周围群众认为王某与温某系夫妻关系。且在王某之父葬礼上,温某公然到场并按习俗穿孝服、跪灵堂等,使亲友认为温某系王某“外边的媳妇”,据此足以认定王某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以(2023)鲁1302刑初1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以(2023)鲁13刑终7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重婚既包括有配偶者通过伪造证件等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
一审: 山东省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3)鲁1302刑初1175号 刑事判决(2023年11月14日)
二审: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13刑终795号 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