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传播可识别真实身份的淫秽视频,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案件的处理
(2023)苏0591刑初7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196-001
关键词
刑事/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视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为报复被害人美某某(女),将先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偷拍美某某露脸的裸体视频命名为含有校名、被害人籍贯等信息的视频文件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后被另一境外黄色网站转载。截至2023年4月6日案发,该视频在境外第二个黄色网站上的浏览量达2.3万余次。经鉴定,上述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2月28日间,被告人李某在境外黄色网站上传了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均未露脸)42部,后被另一境外黄色网站转载。截至2023年4月6日案发,上述视频的浏览量达9000余次。经鉴定,上述42部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美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为追求性刺激,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42部(均未露脸),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此,控辩双方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传播可识别真实身份的淫秽视频行为的定性及程序适用问题。
其一,关于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分。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传播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私密淫秽视频,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亦可能损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如果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因侮辱罪的法定刑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侮辱罪定罪处罚。因此,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上传视频的主观意图,以及视频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被害人身份。若行为人出于满足自身变态欲望等目的,将他人私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应当依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若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或者其他变态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视频恶意上传至互联网,导致其人格尊严、名誉受损,应当依法认定为侮辱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出于报复心理,将偷拍的被害人露脸隐私视频标注特定明确信息及具有侮辱性的敏感词后在互联网上传播,公然实施侮辱行为,浏览量达2.3万余次,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全面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其二,关于公诉程序的适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侮辱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于网络侮辱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本案中,从被告人李某实施网络侮辱的动机目的来看,是其向被害人提出再次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出于报复目的,将被害人的露脸私密视频上传至黄色网站,并且为吸引关注,还为私密淫秽视频标注了敏感性侮辱词汇,犯罪动机卑劣;从行为方式来看,将被害人的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容易被反复转载,难以彻底删除,会长期留痕,且该行为本身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从传播范围和危害后果来看,该视频被境外其他黄色网站转载后点击量达2.3万余次,且在被害人的熟人之间传播,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可能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今后正常生活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综合上述情形,本案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条件。
此外,本案由被害人报警引发,公安机关已对包括网络侮辱在内的犯罪事实全面侦查取证,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包含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公诉罪名在内的二罪,符合公诉条件。而且,被告人的网络侮辱行为同时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公诉犯罪,只是因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处断原则而适用侮辱罪。在这种情况下,若再让被害人自行维护权益,不仅需要承受内心创伤,还要耗费精力和时间,克服心理障碍、舆论压力等困难单独启动诉讼,难以保护被害人,可能导致其他类似案件被害人望而却步。从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角度出发,本案应当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同时构成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的网络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本案适用公诉程序是妥当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在互联网传播他人私密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信息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准确区分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侮辱罪。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或者其他变态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淫秽电子信息恶意上传至互联网,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2.对于网络侮辱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断。将能够识别被害人身份的私密淫秽电子信息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公然侮辱他人的,相关电子信息易被其他网站反复转载传播,难以彻底删除,且该行为本身亦是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属于网络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364条
一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3)苏059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