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走私、贩卖毒品、强奸、强制猥亵案-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并利用精神药品迷奸、猥亵他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2023)豫刑终37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6-1-356-009
关键词
刑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精神药品/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向陈某贩卖三唑仑、咪达唑仑等。2021年3月至4月间,王某介绍徐某(已另案判刑)通过网络,向李某育(已另案判刑)采取从境外邮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三唑仑,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咪达唑仑针剂10支,重30.8克。2021年9月,王某在河南省新乡市以52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三唑仑和咪达唑仑。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使用三唑仑、咪达唑仑、七氟烷等药物将被害人岳某迷晕,并对岳某进行猥亵。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4日间,王某分别伙同马某山、王某威等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及张某淼、刘某洋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河南省新乡市、浙江省绍兴市、北京市等地的小区住房、民宿及酒店房间内,将三唑仑秘密溶入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宗某某、苏某某、岳某等人饮用的饮料中骗使被害人服下。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王某与共同作案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部分共同作案人还对部分被害人进行猥亵。其间,王某通过向体内注射咪达唑仑、使用带有七氟烷的纸巾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持续处于昏迷状态。事后,王某还向部分共同作案人收取迷药费用。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豫06刑初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马某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被告人杜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被告人王某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宣判后,王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豫05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单独贩卖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王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其中王某强奸妇女多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单独或聚众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王某因贩卖毒品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事实,构成自首;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介绍徐某向李某育购买三唑仑、咪达唑仑的犯罪事实中,王某系居间介绍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王某多次使用精神药品迷奸被害人,且部分犯罪系轮奸,犯罪对象有其近亲属,其犯罪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性质恶劣。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充分考虑其有自首、立功、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结果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豫06刑初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马某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被告人杜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被告人王某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宣判后,王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豫05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并利用精神药品迷奸、猥亵他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3款第2项、第4项、第237条第1款、第2款、第347条第4款
一审: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豫06刑初5号 刑事判决(2023年9月26日)
二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豫刑终377号 刑事裁定(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