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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曹某某寻衅滋事案-信息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1-28   阅读:

曹某某寻衅滋事案-信息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2023)赣0924刑初13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5-1-269-001

关键词

刑事/寻衅滋事罪/信息网络/寻衅滋事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下旬,被告人曹某某为增加个人自媒体账号的流量、知名度以及获取直播打赏带来的经济利益,通过发布抖音作品、直播互动等方式编造“胡某宇事件是自导自演”“孩子在他(曹某某)手上”等虚假信息,其中在抖音发布了96个涉胡某宇事件视频,编造胡某宇事件虚假信息的作品有23个,共计有21597点赞、16912评论、2850收藏。2023年2月2日,江西省、市、县三级联合工作专班就胡某宇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胡某宇事件调查情况,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为进一步提高个人自媒体关注度及网络直播带来的经济利益,曹某某继续炒作胡某宇事件,在其抖音、快手账号编造“胡某宇事件是一个剧本,家属是演员”“胡某宇及其家属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胡某宇还活着、尸体是假的、尸体不是胡某宇”等虚假信息,通过上传作品和直播方式进行散布。新闻发布会后,曹某某通过抖音、快手平台散布涉及胡某宇事件的虚假信息作品数共计13个,该13个虚假信息作品被点赞9291次,被转发1830次,被浏览53322次,被评论11261次。2023年2月15日至3月20日期间,曹某某在快手平台就胡某宇事件直播111场,其中71场直播涉及编造胡某宇事件虚假信息,直播时最高在线人数达千余人,粉丝频繁打赏。自2022年11月直播胡某宇事件以来,曹某某通过4个抖音账户、2个快手账户直播获利近5万元,其中2个快手账户在2023年2月3日至4月期间的直播收入共计3.9476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网络编造、散布胡某宇事件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被大量传播、扩散,严重混淆、误导了广大群众对胡某宇事件真相的认识,部分粉丝在官方发布会之后仍然相信曹某某编造的内容并对官方发布的胡某宇事件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也有部分网友在曹某某快手上传的造谣胡某宇事件相关作品下面发表评论对曹某某观点表示赞同,或被其言论带偏,或借此起哄闹事,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同时,曹某某通过网络编造、散布胡某宇事件虚假信息的行为也引发大量网民的不满,部分网民频繁向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对曹某某进行阻止劝诫,但曹某某依然在网络上造谣生事,严重破坏了有关部门对网络的管理秩序,造成了线上线下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赣09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曹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

裁判要旨

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依据信息网络的性质、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

一审: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23)赣09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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