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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林某遵爆炸案-为报复特定人而实施的不计后果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1-29   阅读:

林某遵爆炸案-为报复特定人而实施的不计后果的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

(2023)粤17刑终11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5-1-015-001

关键词

刑事/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放任/不特定多数/危害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遵因村内分地、村里要回收其占用的土地等事宜,长期对某村村长、被害人陈某李怀恨在心,遂产生了制造爆炸物炸车来恐吓陈某李的想法。2022年8月7日林某遵购买了两包“特红炮竹王”鞭炮。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16日期间,林某遵在自己经营的维修补胎店内用一大约7公分长的直通铸铁圆水管、两个铁塞、一排炮的炮竹粉、电池、电线、灯钨丝、针线及黑色胶袋等物品自制了一个爆炸装置。2022年9月28日23时许,林某遵穿上雨衣、戴上口罩,到陈某李停放小汽车的地方,捡起一块石头装进预先准备的黑色胶袋并放在车底地上通过针线与爆炸装置相连,又把爆炸装置放进小汽车的右后轮胎旁边车底的凹槽处,然后逃离现场,企图让小汽车在行驶时拉动黑色胶袋及缝衣线,扯开爆炸物开关造成爆炸。9月29日20时许,陈某李发现小汽车的车底有类似线状物垂下,于是俯身检查,从车底拿出爆炸物,在手持爆炸物的过程中不慎扯线拉动开关,造成爆炸物爆炸。陈某李的右手手指、腹部等多处身体部位被炸伤,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经司法鉴定,陈某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陈某李驾驶的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21元(币种下同)。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粤1702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林某遵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20407.9元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李。三、扣押被告人林某遵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林某遵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粤17刑终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实施爆炸行为的典型案件,在行为定性上需要与故意伤害罪区分。经查,被告人林某遵为报复恐吓被害人,有预谋用铁质圆水管密封制作爆炸物,将爆炸物置于被害人日常使用的小汽车车底盘,且爆炸物放置的位置离车底盘的汽油箱较近,具有引起油箱燃爆扩大危害的风险。如果小汽车搭载被害人的家人或行驶到人流密集的地点,小汽车行驶的过程中随时有爆炸的可能,会危及到被害人或其家人乃至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社会恐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林某遵为达到报复目的,对行为的严重后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虽然本案仅有被害人一人受伤,符合林某遵报复预期,但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而非局限于特定人的生命权,应构成爆炸罪。

裁判结果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粤1702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林某遵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20407.9元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李。三、扣押被告人林某遵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林某遵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粤17刑终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爆炸罪和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后者所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行为人以特定人为爆炸对象,但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将爆炸控制在特定人或物的范围之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而其主观上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应以爆炸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

一审: 广东省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2023)粤1702刑初26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6月25日)

二审: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17刑终113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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