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峰强制猥亵、组织淫秽表演、引诱、介绍卖淫案-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2023)川7101刑初2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84-004
关键词
刑事/组织淫秽表演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强制猥亵罪/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3月中旬,被告人郑某峰在租住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小区某房间内,多次组织张某、李某、丁某(化名,男,三人均时年14岁)和成年人龙某等人,利用某直播APP以裸露生殖器、相互手淫、口交等方式开展淫秽表演并进行网络直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币种下同)。
2023年2月间,被告人郑某峰在租住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小区某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李某、丁某、林某(化名,男,时年14岁)、江某(化名,男,时年15岁)醉酒熟睡之机,对几人实施猥亵。同年3月15日,郑某峰在T7次列车一车厢内趁被害人王某(化名,男,时年17岁)熟睡之际实施猥亵。
2023年2月至3月中旬,被告人郑某峰以许诺嫖资分成的方式引诱,并介绍、安排张某、李某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4580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以(2023)川71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峰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组织淫秽表演,情节严重的,应当升档量刑。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峰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而且,郑某峰多次组织包含三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通过网络直播进行淫秽表演,持续时间约一个月,经综合全案情节考量,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郑某峰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且在列车车厢内有他人在场情况下实施猥亵,具有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对其所犯强制猥亵罪亦应升档量刑。郑某峰还引诱未成年人卖淫并介绍卖淫,其行为还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应依法并罚。而且,郑某峰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三次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应当结合组织参与表演人员的年龄、身份情况及人数,组织手段、组织表演次数,表演规模、表演传播方式,观看人员身份情况及人数,是否造成恶劣影响等因素认定。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并通过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传播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2款、第359条第1款、第36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8条第1款第3项
一审: 四川省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2023)川7101刑初20号 刑事判决(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