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峰故意伤害案-持刀追赶致被害人躲避时跌倒受伤的, 应当认定持刀追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3)青2801刑初6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2-1-179-007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持刀追赶/跌倒受伤/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峰因琐事纠纷撬门进入被害人熊某某经营的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某区的肉夹馍店内。熊某某发现店门被撬后赶往店内,与张某峰发生争执。张某峰持店内菜刀、熊某某持木棍打斗,后熊某某退出饭店,张某峰挥舞菜刀追赶,熊某某在躲避过程中,头部朝下跌倒致伤。经鉴定,熊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枕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以(2023)青2801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张某峰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海西X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以(2023)青28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峰持菜刀追赶被害人熊某某,致使熊某某在躲避时摔倒受伤,其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使熊某某受伤的意图,且张某峰持菜刀行凶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制的危害行为。在被张某峰持菜刀追赶的紧迫情形下,熊某某惊慌失措进行逃避,其受伤后果虽介入了自身摔倒的因素,但系张某峰持菜刀追赶行为引发,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结果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以(2023)青2801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张某峰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海西X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以(2023)青28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因介入被害人自身行为等因素导致发生危害后果时,应当考察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通常性。如果危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在通常情况下会实施介入行为,则该介入行为对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影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一审: 青海省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青2801刑初61号 刑事判决(2023年6月30日)
二审: 青海省海西X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青28刑终19号 刑事裁定(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