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葛某梦非法经营罪-利用信息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行为性质的认定
(2023)川0824刑初10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169-005
关键词
刑事/非法经营罪/信息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李某、葛某梦夫妻二人明知为虚假信息仍在天某社区、麻某社区等网站从事曝光、举报类帖文发布、推广(刷点击量、刷评论等)业务。葛某梦负责注册账号和会员,留下微信号供有需求的客户添加;后李某通过微信与客户联系,按客户的要求发布帖文并推广。期间,二被告人按照他人的请托大量发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办理冤假错案”“某市公安局、纪委监委为某村干部、党员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等涉政、涉公职人员的虚假帖文,并通过批量操控软件的方式对帖文进行虚假评论,制造“热度”,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引发负面网络舆情。李某、葛某梦通过上述方式牟利达人民币16万余元。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川082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葛某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结果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川082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葛某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冒充客服、虚构相关网站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他人委托,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帖文、推广,采用操控软件的方式,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虚假评论、制造虚假浏览量等服务,获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5条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7条
一审: 四川省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23)川0824刑初107号 刑事判决书(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