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甲等贪污案-国际追逃引渡案件中自首的认定
(2022)沪0101刑初11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402-008
关键词
刑事/贪污罪/红通人员/国际追逃/引渡程序/自首
基本案情
上海某贸易公司于 1992年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项甲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员。1994年2月,项甲伙同被告人项乙,利用项甲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具三张转账支票,将上海某贸易公司款项转入项乙承包经营的上海某物资公司账户,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921.41万元(币种下同)。当月下旬,项甲、项乙出境,潜逃至某国定居。2019年5月24日、25日,项甲、项乙先后在某国被该国警方抓获,二人表达回国投案意愿,主动配合完成简易引渡,于2021年12月15日被引渡回国。项甲、项乙引渡回国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2)沪01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项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项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项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项乙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被告人项甲、项乙成立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项甲、项乙在引渡程序中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自愿回国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对其认定为自首并给予量刑优待,符合自首制度的规定,顺应引渡程序加快进程、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也是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其一,国际追逃追赃引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且一般也发布了红色通缉令,我国基于提起诉讼的需求向被请求国提出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审判,该种情形下被告人自愿回国,显然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普通刑事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要求。
自首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节约司法资源,促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而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则在于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被告人在引渡程序中主动自愿提出回国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属于其在犯罪后归案前,自发自愿地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符合法律有关“自动投案”规定的实质要求。在此前提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即对犯罪行为性质和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情节如实交代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项甲、项乙虽系在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后,由潜逃地分别抓获到案,但两名被告人引渡程序中表达了回国投案意愿,符合法律有关“自动投案”规定的实质要求,又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
其二,引渡作为正式的司法协助方式更为强调人权保护与正当程序规则,因而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审查程序和繁杂的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被告人自愿回国投案的意愿对引渡进程的推进和后续国内司法进程都有重大的影响。对自愿配合引渡和强制引渡的被告人处以不同法律后果,即对外逃后自愿接受引渡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给予自首的适用空间,是从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出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
具体到本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以提交《自首书》、适用简易移交程序等一系列实际行动配合办案机关,充分体现了其认罪悔罪态度。而且,二人在整个引渡程序中未采取提出上诉、申请人权保护等救济措施逃避或拖延回国,自到案至被引渡回国用时约2年7个月,与往往需耗时数年的引渡程序相比,其自愿回国投案的意愿缩短了引渡程序的进程,对促进成功引渡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依法加快引渡进程、节约司法资源。
其三,境外在逃人员对国内刑事政策调整以及刑事法律修正的信息获取能力有限,国际追逃追赃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其预判自己法律后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主动回国投案的犯罪分子认定自首并兑现从宽处罚承诺,有利于对其他境外在逃人员尤其是同案犯形成正面示范效应,加深对国家政策的信赖,消弭其抵触情绪,感召其效仿自愿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项甲、项乙自愿回国受审,配合完成简易引渡程序,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可对二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2)沪01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项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项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外逃人员在境外被抓获后,在启动引渡程序前主动提出回国投案,自愿将自己置于我国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完成简易引渡程序,引渡回国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82条
一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01刑初116号 刑事判决(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