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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刘某准、官某机非法制造枪支案-购买主要零部件改造已有枪支的,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1-30   阅读:

刘某准、官某机非法制造枪支案-购买主要零部件改造已有枪支的,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2023)粤18刑终14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5-1-043-004

关键词

刑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枪支/改装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从五金店和互联网软件上购买304无缝钢管、激光瞄准镜、弹簧、实心钢珠等配件,利用烟花底火、射钉弹、钢珠作为子弹,对祖上留下的三支枪支进行改装。后二人分别持改装好的枪支在广东省英德市桥头镇亚婆石村委会某某村组某某养殖场内练习射击。2022年11月12日时许,二人分别持上述枪支在英德市某某养殖场打完猎后,刘某准将枪支放在其驾驶的小轿车上,在拉车门时不慎致枪支走火击伤官某机的女儿官某某。经鉴定,涉案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官某某受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以(2023)粤188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依法处置扣押的涉案物品。宣判后,刘某准、官某机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粤18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官某机、刘某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共同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中,刘某准的自制枪支因发生走火致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首先,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均在公安机关供认,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购买击锤、枪管、弹簧、实心钢珠、红外线瞄准仪等关键性部件非法改造和组装枪支,上述事实有网络购物的交易截图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足以认定。

其次,非法制造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购买关键性部件非法改装、变造枪支的行为,属于非法制造枪支。

综上,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共同非法改制和组装枪支,经改制和组装后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经鉴定确为自制枪支。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结果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以(2023)粤188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依法处置扣押的涉案物品。宣判后,刘某准、官某机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粤18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私自购买主要零部件,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后,持有、使用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28条

一审: 广东省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3)粤1881刑初133号 刑事判决(2023年4月17日)

二审: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18刑终149号 刑事裁定(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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