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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1-30   阅读:

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定性

(2023)0981刑初4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301-002

关键词

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自诉人何某军诉称: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何某应向何某军支付人民币23650元(币种下同),但何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何某的前述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且经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辩称:对自诉状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自己不是有钱拒不执行,而是没有能力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雇请自诉人何某军从事劳务作业。经双方结算,何某于2020年1月24日向何某军出具欠条,载明何某尚欠何某军23650元。经催收未果,何某军于2020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月15日,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92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判令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某军劳务款236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何某并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

2021年1月26日,何某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没有报告财产情况。同年3月12日,法院对何某、汤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射洪市涪西镇某街成套住宅予以查封;对登记在何某名下某汽车予以查封(未控制)。 2021年3月15日,何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何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2022年7月7日,何某军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于2022年9月21日将何某抓获,因疫情原因最终未执行逮捕;同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何某缴纳保证金5万元。后何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2年12月21日,何某军申请撤诉,射洪市人民法院于次日作出(2022)川0981刑初195号刑事裁定,准许何某军撤诉。2023年1月16日,何某军再次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3年2月9日,何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搜查,何某的微信账单显示:2020年微信收入707682.66元,支出784473.94元。2021年1月至3月微信收入134072.77元,支出138804.82元。2022年微信收入292531.12元,支出300381.77元,其中转账支出259879.04元,消费支出34915.6元,发红包5587.13元。

另查明,2021年至2022年,何某在法院涉及执行案件共10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9件,申请执行总标的额35万余元。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3)09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何某负有执行义务且有履行能力,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书面申报财产,被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何某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大部分系涉劳务报酬的民生执行案件,其在微信有大额转账收入的情况下,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亦不优先偿还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于何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其一,被告人何某辩称其并非拒不执行,而是没有履行能力,微信内的转账均转给了手下的工人、给麻将馆老板转账也是套现给工人,不应认定为犯罪。经查,何某当庭供述称其在2021年拘留期满后,每月收入几千元,且经对何某手机微信账单进行搜查,何某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均有大额收入、支出,2022年全年有近四万元消费支出,有五千余元发红包支出,表明其有一定履行能力,而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其二,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在2022年交纳5万元保证金,可以完全覆盖本案的债务。经查,何某缴纳的5万元系取保候审保证金,而非执行案款,且何某取保候审期间,经法院传唤拒不到案配合审判,保证金应依法处理。何某在射洪市人民法院共涉及10起执行案件,涉案金额35万余元,为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原则,即使该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按比例分配后亦不足以偿还本案所涉债务,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经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结果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3)09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应当结合其履行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执行过程中的搜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交纳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依法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3条(本案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2020年修正)第2条)

一审: 四川省 射洪市人民法院 (2023)0981刑初47号 刑事判决(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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