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聚众淫乱案-对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182-001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从严/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1985年1月2日出生)系山东省安丘市劳务人员。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间,王某某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犯罪对象,以交友、聊天、谈朋友、辅导、教学、发红包、介绍明星或其他资源等为由,骗取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信任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胁迫、欺骗、引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裸照、裸体视频,再以公开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将被害人带至宾馆、KTV等场所,或单独实施奸淫,或伙同同案被告人轮奸,共强奸幼女3人6次、未成年少女2人3次。此外,王某某还以若不从就在网上发布裸照的方式胁迫、欺骗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共猥亵幼女9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3人,并以逼迫“口交”的方式猥亵未成年少女1人。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以(2020)鲁07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以(2021)鲁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某以网络聊天等手段索要被害人裸照、裸体视频的方式实施“隔空猥亵”,在权衡被害人性格、反抗程度后,以公开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选择部分被害人线下威逼强奸。王某某在短时间内先后对17名幼女、未成年少女实施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等犯罪;其中,强奸幼女3人、未成年少女2人,并有轮奸和多次强奸等情节,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网络平台上以交友、聊天、谈朋友、辅导、教学、发红包、介绍明星或其他资源等方式,骗取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信任后,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面更广、危害性更大,应当依法严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