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健故意伤害案-邻里间的轻微矛盾平息后被告人又对邻居施暴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2023)粤07刑终7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4-1-179-003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过错/邻里纠纷/轻微矛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健于2022年4月24日21时许,持木棍进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某美容美发店内对被害人陈某珍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陈某珍头部受伤、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健于当日主动向江门市公安局古井派出所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赵某健及其家属垫付陈某珍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9500.3元。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粤0705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赵某健不服,以被害人陈某珍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粤07刑终7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赵某健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陈某珍存在过错,赵某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意见。经查,赵某健在其妻子叶某英与陈某珍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已经平息,且可以报警处理的情况下,为泄私愤,持棍对陈某珍进行殴打,造成陈某珍头部受伤、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陈某珍对案件的引发并无过错。赵某健有犯罪前科和暴力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足见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虽赵某健妻子叶某英与陈某珍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并发生过轻微对打,但系邻里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轻微矛盾,且已平息,陈某珍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赵某健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赵某健有犯罪前科和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前科,又在本案中持木棍殴打他人,社会危险性较大,综合考虑赵某健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适用缓刑。赵某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起的犯罪,可以对赵某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粤0705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赵某健不服,以被害人陈某珍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粤07刑终7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邻里间轻微矛盾平息后,又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不应认定被害人对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
一审: 广东省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2)粤0705刑初562号 刑事判决(2023年1月16日)
二审: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7刑终76号 刑事裁定(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