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尧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未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定性
(2023)粤1225刑初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5-1-230-001
关键词
刑事/破坏交通设施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光缆/机房/网间通信/危害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尧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电信公司)的三洲机房位于广东省封开县都平镇三洲村委会王茅村,办理有不动产权属证书。被告人莫某尧认为三洲机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要求某电信公司补偿。双方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2021年9月,莫某尧为泄愤用锄头破坏三洲机房外的通信设施。9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莫某尧承认三洲机房产权属于某电信公司并不再实施破坏行为。2022年7月,莫某尧因电信业务欠费被停机,在要求某电信公司免费为其恢复使用被拒后,又开始破坏三洲机房外的电信设施。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莫某尧多次用农具、长棍砍断三洲机房外的光缆、电源线,并阻止某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故障修复。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破坏的电信设施价值共人民币14518元。
封开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以(2023)粤1225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定被告人莫某尧犯有期徒刑二年;赔偿某电信公司的损失人民币14518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莫某尧多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危害公共安全”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后果”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莫某尧虽然多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但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只是一般通信故障,受影响的用户数量很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案已经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多次造成本地网范围内的网间通信全阻2小时以上,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法定条件,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证据不足,但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认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考察破坏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受影响的用户数、导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程度和时间长度,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对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第1款、第2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第1条第(3)项、第2条第(3)项
一审: 广东省 封开县人民法院 (2023)粤1225刑初2号 刑事判决(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