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获取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账号并登录审批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
(2022)皖02刑终17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254-001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平台/非法录入/审批虚假信息/平台账号/数据失真/应用程序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被告人钱某因自己公司名下的工程师需要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内登记入库,遂结识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装饰科工作人员孙某(已判决),并多次向孙某行贿,请求帮忙审核相关工程师入库。钱某向孙某提议分工合作,以每条1500-2000元的价格为他人审核工程师入库。2018年3月至4月,钱某提供一批工程师信息,需违规入库,因孙某就医无法操作,孙某便将监管平台的账号、密码告知钱某,让钱某自行操作。之后,钱某私自利用孙某账号,在监管平台内大量违规审核工程师入库。2019年4月,因孙某岗位调动,审核工程师入库权限被收回,钱某让孙某尝试获取装饰科科长黄某明的账号、密码。后孙某偷拍了黄某明登录过程视频,并交给钱某。钱某与被告人江某根据视频获取了黄某明的账号、密码。2019年4月20日、24日,钱某利用黄某明账号,私自审核104条工程师职称申请。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钱某伙同江某等人共非法增加“监管平台”内工程师数据约5000条,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万元(其他犯罪事实略)。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皖0211刑初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皖02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钱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首先,涉案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国家机关在建筑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的一项主要功能即是录入建筑行业工程师信息并审核入库,入库的工程师信息是作为建筑业企业获取建筑施工资质、承包工程的重要依据。
其次,钱某等人并非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不具有操作该系统的权限,但其通过行贿等手段从相关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处非法获取了该系统的审批账号、密码,并利用该账号在系统中非法录入大量虚假的工程师信息数据入库。因此钱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行为。
最后,钱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在该平台非法录入虚假工程师信息达五千余条,使该信息系统内数据失真,无法实现其作为建筑行业资质审查的基础依据作用,致使建筑行业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也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二款第(3)项中“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
综上,钱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皖0211刑初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皖02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非法获取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账号、密码,非法录入、审批虚假信息,造成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失真,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一审: 安徽省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11刑初71号 刑事判决(2022年9月8日)
二审: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皖02刑终170号 刑事裁定(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