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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沈某龙、郑某强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设相互交易环节侵吞公款的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2-01   阅读:

沈某龙、郑某强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设相互交易环节侵吞公款的定性

(2022)沪刑终5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402-001

关键词

刑事/贪污罪/期货交易/交易环节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沈某龙先后任铝某公司(国有公司)期货部操盘手、期货部临时负责人、副主任及主任,其间负责期货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制定铝某公司期货交易策略,依据市场行情确定具体的操盘价格,下达期货交易指令并实际操盘。2014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郑某强先后担任铝某公司期货部经理、高级经理及副总监,参与制定铝某公司期货交易策略,根据决策指令对相关期货账户进行实际操盘。

2015年7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沈某龙、郑某强二人经合谋,向他人借用了多个期货账户,利用前述职务便利,在事先获知公司期货交易策略后,以借用的个人账户提前在有利价位买入或卖出与铝某公司策略相同的期货产品进行埋单,后采用与铝某公司报单价格相同或接近、报单时间衔接紧凑以及公司大单覆盖等方式,与铝某公司期货账户进行低买高卖或者高卖低买的相互交易,使二人实际控制的账户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币种下同),赃款由二人平分。

其间,被告人沈某龙在被告人郑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前述相同方式,以其个人借用并实际控制的多个期货账户及其本人期货账户,与铝某公司期货账户进行相互交易,个人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1)沪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郑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沈某龙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沈某龙、郑某强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自己控制的期货账户,采取与公司报单时间接近、价格接近以及公司大单覆盖等方式最大程度地规避了期货交易的风险并最终实现个人账户的盈利。虽然相互交易在公司的指令范围内,但增设相互交易这一环节,使得公司建仓成本增加。涉案的账户虽有较低的比例在与公司的交易中出现亏损,主要系二被告人控制的账户建仓后因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公司无法在保证控制账户盈利的情况下与之平仓,控制账户只能以市场价格亏本挂单再与公司平仓,公司交易成本并未因涉案账户的亏损而降低,涉案账户的亏损系沈某龙、郑某强为牟利所支出的犯罪成本。故二被告人控制的账户营利依靠公司的托底,直接导致公司以更高价格买入期货合约或以更低价格卖出期货合约,造成公司交易成本提高,本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有公司利益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设相互交易环节侵吞公款,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9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刑终54号刑事裁定(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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