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仁等人诈骗案-虚构享有著作权的事实进行“维权”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处理
(2022)浙06刑终2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1-222-004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著作权登记/虚假诉讼/诈骗/择一重处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被告人周某仁、陈某兰成立杭州某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速公司),主要经营著作权登记代理及后续维权业务,并先后招募被告人杨某全、王某梅等人为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周某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起诉维权,被告人陈某兰负责公司部分财务和维权取证,被告人杨某全负责宣传、与客户对接(轻纺制品等)花型著作权登记,被告人王某梅负责编写花型创作说明、描稿和维权取证。
被告人周某仁等人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市场以某速公司名义宣传推广业务,在明知前来注册登记的客户无实际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王某梅等人按照看图说话的方式编写花型创作思路、说明,并对创作日期提前一年,代签著作权保证书,帮助代理注册登记花型著作权。在轻纺城市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户使用相关注册花型后,被告人周某仁怂恿注册登记人,假借“维权”之名全权代理所谓“维权”业务,通过发律师函、诉前调解、法院判决等方式对该类经营户进行诈骗,金额累计人民币340万余元(币种下同)。被告人王某梅参与期间诈骗金额260万余元。
2022年7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603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仁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判处没收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仁提出上诉。2022年9月13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6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周某仁、陈某兰、杨某全、王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一、被告人周某仁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一,涉案的花型系申请人(即登记的著作权人)通过低价购买或者委托第三方修改、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获得,而出售人及第三方则是对已有公开花型拼凑、简单修改,并不具备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即使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新作品或者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但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人亦不享有以自己名义直接申请著作权登记的相关权利。同时,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著作权登记须依照要求递交材料,如果是合作、委托、买卖等,则须附相关的合同及作品权属证明等材料。其二,被告人周某仁长期在相关交易集中市场从事著作权登记代理等业务,熟悉轻纺城市场花型创作情况,在明知客户无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指使相关人员编写花型创作思路和说明,伪造创作时间,代签著作权保证书,后申请登记涉案的花型著作权。在申请人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被告人周某仁又进一步与登记人商定全权代理“维权”业务,向被害人虚构享有著作权的事实,隐瞒获得登记的花样真实情况,以被害人销售的产品侵权为由,通过发送律师函、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要求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归周某仁等人所有。
二、被告人周某仁等人的部分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应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其一,被告人周某仁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发送律师函、私下和解、民事调解等方式,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误认为登记人确实享有著作权而给予赔偿致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二,被告人周某仁等人将部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导致法官陷入认识错误作出裁判,最终被害人承担败诉责任,交付或处分财产进行赔偿而遭受财产损失,被告人周某仁等人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三角诈骗”,其行为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三,被告人周某仁等人以捏造的事实多次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碍司法秩序,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该部分行为既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即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综合全案来看,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才能够更加完整评价周某仁等人的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虚构享有著作权的事实进行“维权”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07条之一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刑初348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28日)
二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6刑终258号刑事裁定(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