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处理
(2019)鄂01刑没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3-1-402-006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贪污罪/违法所得没收/利害关系人/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吕某荣等人(另案处理)以虚设土地平整工程、伪造相关工程材料等方式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1.9793亿元,用于吕某荣实际控制的某物流公司缴纳780.67亩土地出让金。2007年1月,某物流公司为承接780.67亩土地使用权决定成立某置业公司。同年3月,武汉市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为某置业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6年至2011年,犯罪嫌疑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吕某荣实际控制的某物流公司、某置业公司等公司在土地出让及其他商业项目上提供支持和帮助,以银行转账、持有干股、参与分配利润等形式,多次收受吕某荣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381.2786万元、港币8887.496万、美元255.0025万,上述款项部分用于购买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
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11年5月19日逃匿境外,2011年11月2日被刑事立案侦查,2012年7月5日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涉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系徐某贪污、受贿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于2019年5月27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某投资公司对案涉780.67亩土地中的330亩土地使用权主张权利,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庭前撤回异议申请并当庭再次明确。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19)鄂01刑没1号刑事裁定,对案涉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六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利害关系人某投资公司于庭审前申请参加诉讼后,又撤回申请,不再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对此,可以视为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当然,为查明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也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通知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经审查,利害关系人撤回异议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的,予以确认。
本案经开庭审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徐某实施了贪污、受贿犯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以上未到案,案涉财物具有高度可能属于徐某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裁判要旨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对案涉财产主张权利,申请参加诉讼后又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决定继续开庭审理的,可以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以便查明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利害关系人放弃权利主张及相应的审查情况,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载明。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619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刑没1号刑事裁定(2021年11月15日)